专访中国工商银行外部监事沈炳熙: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未来投资方向仍将以固收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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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访中国工商银行外部监事沈炳熙: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未来投资方向仍将以固收类为主)

2020年,中国资本市场“三十而立”。在第三十个年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也正迎来新的变量和发展契机。

不久前,就“未来中国资产管理新趋势”这一议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中国人民银行原金融市场司巡视员沈炳熙在南方财经国际论坛2020年年会上发表了题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使命、特色和前景》的主题演讲。

沈炳熙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使命、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特色、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前景三大方面切入,介绍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现状和未来前景。

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再度专访沈炳熙。作为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推动者和见证者,沈炳熙回顾了中国银行资本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的艰辛起步历程,并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趋势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剖析。

回忆银行资本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起步

《21世纪》:你曾经长期任职中国人民银行,参与过资本市场政策的制定。请问印象最深刻的政策诞生历程是哪个?

沈炳熙: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至今已40多年,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稍晚一些,但要是从最初级的形态算起,也已超过30年。

我1990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当时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都有了雏形。资本市场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就债券市场而言,开始是企业发行债券,之后银行也发行用于补充资本的债券,从开始的次级债,到后来的二级资本债、一级资本债和永续债。

我印象比较深的是2005年左右次级债的发行。头一单和第二单发行资本债券的两家银行是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当时,这两家银行要进行股份制改革上市,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注入了450亿美元作为核心资本(股本),以满足核心资本不低于4%的监管要求。

但要满足资本充足率不低8%的监管要求,还有一点难度。所以当时他们两家要发行1000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债,来补充附属资本。这种做法在国外比较普遍,但在中国从来没有做过,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所以首先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相关的规则。与此同时,也要向投资者进行宣介,形成市场共识。当时我们就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做了相应的工作,推出了次级债。

2008年以后,因为全球金融危机,所以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提高了。本来是8%,后来一般性银行要求不低于10.5%,像四大行这样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不低于11.5%。但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大,其补充资本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增加资本包括很多方式,增加股本是比较主要的方式。但增加股本有很多考虑,包括银行老股东是否愿意降低股比,也要考虑在股票市场上大量融资可能出现的困难。所以,到后期,很多银行或是通过优先股募集资金补充资本,或是发行次级债券。

但2008年以后,按以前通行的规则发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实际上已经不行了。后来G20关于金融监管的规定,不但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而且规定充当附属资本的长期债券,必须具有更强的资本属性,要求比以前更高了。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银行发行的资本债必须在特定情况下,吸收一部分损失。以往的次级债只是在银行破产清偿时,偿付次序靠后,如果银行不破产,无论是不能按期付息还是不能按期还本,都不会使次级债的价值发生损失,实际上就和一般的债券没有区别。这就可以看出次级债的资本属性是比较弱的。

所以2009年以后,G20规定,能够用作补偿银行资本的债券,必须具有特定条件之下弥补损失的功能。后来市场就开发出二级资本债,用以补充附属资本;再后来又开发了一级资本债,用以补充一级资本中的非核心资本部分。一级资本债和二级资本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都要吸收部分损失,因此资本属性都是比较强的。两者区别在于二级资本债有固定期限,一级资本债则没有。

在此基础上,后来又开发了永续债,永续债就是根本没有期限,永远存在,它本质上也是一种一级资本债,但资本属性更强。这些都是在2010年前后开发出来的。

在2007年,兴业银行开始研究混合资本债,混合资本债可以吸收一点损失,其性质和二级资本债有类似的地方,但比二级资本债的资本属性还要弱一些。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混合资本债为后来二级资本债的开发做了一个前期探索。

这个事情当时实际上还很困难,因为混合资本债涉及特定情况下吸收损失的问题,这是市场从未遇到过的,而且银行发行这样的债券,需要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两个部门共同批准。大家知道,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由人民银行管,所以这两个部门当时作了大量的研究、协调工作,持续了大约半年多时间才推出来。

《21世纪》:除了银行资本债券,还有哪些政策的诞生经过是你记忆比较深刻的?

沈炳熙:在人民银行工作期间,资产证券化也是我经历的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我接手资产证券化工作是从2004年开始的,研究开发推进的过程故事很多,困难很大,涉及面很广。

资产证券化跟债券不一样,债券市场毕竟已有很长的历史,资产证券化是全新的。因此需要做大量的研究,要搞试点。

人民银行早在2000年前已经做了一些研究,但真正把它提上议事日程,则是到了2004年资本市场“国九条”发布以后。当时人民银行提出了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意见,但是由于社会上不赞同的意见还比较多,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专门开了一次规模较大的相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当时有十多个中央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多个院校的专家教授参加了座谈会。最后大家形成了一个共识,觉得这个事情要试一试,要准备去做。后来把这些意见报给国务院,2005年4月,国务院同意试点。

由于资产证券化试点牵涉到方方面面,所以当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成立了由人民银行牵头、10个部委参加的“资产证券化小组”,周小川行长当组长,下面成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这个事情牵涉面太广,而且我们没有任何国内的法律支持。所以先是制定一些办法,好在当时试点的两个单位,一个是建行,一个是国开行。建行主要是做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MBS),国开行主要是做一般信贷资产的证券化(ABS)。其中建行的团队中有一个是原来在美国房利美工作过的人,提供了很多技术支持。

后来办法搞出来了,方案搞出来了,要准备发行。在发行过程中也遇到很多困难,我印象很深的是一个税务问题。

按照国际上证券化的通常做法,是实行税收中性原则,就是不因证券化增加税收,因为证券化会增加中间环节,如果一个环节一纳税,加了税以后成本就提高了,证券化就不好做了。但具体怎么贯彻税收中性原则,相关部门尚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协调,最后税总出了一个资产证券化试点期间不重复征税的意见,保证了试点的顺利进行。

像MBS,还牵涉到抵押品权属的变更问题,所以就更加复杂。证券化前抵押品是抵押给银行的,证券化后抵押品就不是给银行了,要转到特殊目的载体(SPV)里去了。因为这一部分抵押贷款证券化了,将来如果出现还不了房贷的情况,抵押品就要变现,变现的钱要拿到资产池里面去。

抵押权的变更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作登记,按规定登记必须一户一户做,这样要花很多时间,因为住房抵押贷款的户数很多。为解决这个问题,建设部专门出了一个通知,允许房管部门批量处理变更登记。

但是这个通知下发以后,有的地方并没有采纳。我记得建行做的MBS中的有一批房贷是在南方的一个城市,这个城市的房管局就不愿意批量处理,理由是按地方法规他们必须逐个登记。后经过多方协调,他们才以支持改革试点的名义同意批量处理,解决了这个问题。

所以当时感觉试点太难了,因为涉及的面太广,要协调的关系太多。当然后来这些困难都逐步解决了,试点也搞成功了。前面这些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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