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违法事实被查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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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波精达:违法事实被查明 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月20日晚间,宁波精达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 号),宁波精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有定论。

 

经查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 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对宁波精达违法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1. 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2. 对郑良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3. 对郑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4. 对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作为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合并处以60万元罚款;

 

随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8月21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天眼查APP”显示,宁波精达是一家专业生产高速精密压力机、胀管机、弯管机等装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归属于制造业中金属加工机械制造行业下属的金属成形机床制造业,主营业务是高速精密压力机、胀管机、弯管机等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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